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分類管理名錄查詢工具(2019年)
一級類別
二級類別
序號 | |
重點 | |
簡化 | |
登記管理 |
屬于本名錄第 1 至 107 類行業的排污單位,按照本名錄第 109 至 112 類規定的鍋爐、工業爐窯、表面處理、水處理等通用工序實施重點管理或者簡化管理的,只需對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不需要對其他生產設施和相應的排放口等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屬于本名錄第 108 類行業的排污單位,涉及本名錄規定的通用工序重點管理、簡化管理或者登記管理的,應當對其涉及的本名錄第 109 至 112 類規定的鍋爐、工業爐窯、表面處理、水處理等通用工序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對其生產設施和相應的排放口等申請取得重點管理排污許可證:
(一)被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
(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 250 噸的;
(三)煙粉塵年排放量大于 500 噸的;
(四)化學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 30 噸,或者總氮年排放量大于10 噸,或者總磷年排放量大于 0.5 噸的;
(五)氨氮、石油類和揮發酚合計年排放量大于 30 噸的;
(六)其他單項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大于 3000的。污染當量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計算。
注
1.表格中標“﹡”號者,是指在工業建筑中生產的排污單位。工業建筑的定義參見《工程結構設計基本術語標準》(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生產用的各種建筑物,如車間、廠前區建筑、生活間、動力站、庫房和運輸設施等
2.表格中涉及溶劑、涂料、油墨、膠粘劑等使用量的排污單位,其投運滿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確定;其投運滿一年但不滿三年的,使用量按投運期間年最大量確定;其未投運或者投運不滿一年的,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確定。投運日期為排污單位發生實際排污行為的日期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生活污水處理服務的場所,不包括為工業園區、開發區等工業聚集區域內的排污單位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場所,以及排污單位自建自用的污水處理場所
4.本名錄中的電鍍工序,是指電鍍、化學鍍、陽極氧化等生產工序
5.本名錄不包括位于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域內的,或生產設施或產品屬于產業政策立即淘汰類的排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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